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

* 来源 :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2-04-29 9:50:01 * 浏览 : 1841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电子招标投标水平,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竞争秩序公开、公平和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20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完成的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和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的要求,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州(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二章  电子交易系统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线完成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提供服务。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电子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流程设计,最大限度防止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被泄露。

第八条 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提供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标准化、格式化文件范本模版及制作工具。标准化、格式化电子文件范本模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示范文本要求,并经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确认。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在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电子交易系统办理注册登记和数字证书,并作出信用承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市场主体信息库,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地注册登记、全省共享通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电子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所有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下列交易过程文件,应当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进场交易登记。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按要求填写项目有关信息,并提供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所需提供材料清单,并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申请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预定资格预审或开标、评标场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场地情况,在线分配资格预审或开标、评标场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公告发布。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文件制作工具,按照项目类别选择相应文件范本模版编制并生成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电子签名后提交至电子交易系统。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以及电子交易系统的格式要求。

(二)拟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由招标人签章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线核验确认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信息,核验确认无误后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发布,同步交互至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发布。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顺延提交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预定资格预审或开标、评标场地。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一)投标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作出答复。异议处理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四)款执行。

(二)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文件制作工具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截止时间(以下简称“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密后,递交至电子交易系统。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以上传成功时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自行打印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回执。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未按照要求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并提示。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电子投标活动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进行,即使用联合体牵头人的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投标活动相关操作。

(五)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过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

(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按规定进行电子资格预审评审。完成评审后,评审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电子签名。

(二)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申请人可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打印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公开进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现场组织电子开标,推行投标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

投标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的,应当准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在线签到。投标人需要现场参加开标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携带数字证书参加现场开标会。

(二)开标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按规定加密和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或现场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继续进行。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需要现场导入或需要提供投标文件在线导入失败补救方案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未能成功在线导入投标文件的,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存储的投标文件作为备份,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招标文件规定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导入电子光盘存储的投标文件继续开标。

(四)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现场提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记录。

(五)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服务系统子系统“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的重点、重大项目,或本地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需要抽取省外评标专家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从国家或省外综合评标专家库提前抽取。

(六)电子评标活动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评标室的其他人员的身份、数量、职责等作出规定。需要进入评标室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在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同时录入系统登记备案。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签到并签署评标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独立评审。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

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电子签名。

(八)招标人有远程异地评标需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子系统“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实施。

(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确认后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核验确认时限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十)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暂停。

(十一)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十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和订立书面合同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退还未中标人、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进场交易证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下载打印。

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完成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交易过程相关文件,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信息。已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电子监督平台填报或发布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信息的,可以通过信息数据交互共享的方式在电子服务系统交互发布。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系统软件硬件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发现电子交易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相关方面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能够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

(二)无法在开标前恢复电子交易系统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发出暂停交易通知。导致项目交易暂停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恢复电子招标投标程序;

(三)暂停或恢复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记入电子交易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电子监督系统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调调查处理。电子监督系统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一)能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二)具备在线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过程管理,开标、评标实时监控、交易异常情形处理,交易过程回放,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处理结果反馈、通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认定、处理、反馈、公示等功能。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建设本行业电子监督平台的,应当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督系统实现监管信息数据实时交互共享。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现场确认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应当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本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和运用机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时间、查询渠道、查询方式,以及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等内容。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互评机制。鼓励各方当事人依据可核查的事实进行互评,互评信息直接通过电子监督系统推送行政监管部门。互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标专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前后一致性等情况进行评价,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进行评价。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专业能力互评。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能力进行评价。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遵守交易规则、交易场所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违反本规则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制定并公示的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予以提醒并记录;对发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保障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电子监督系统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试行)》(云建〔2010778号)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云公管发〔20173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范围或者未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参照第六章电子交易程序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执行。